租車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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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須知

  • 第一條

    乙方租賃汽車須出示交易信用卡、汽車駕照及身分證正本供甲方查核無誤影印後留證,租車須年滿20歲以上~70歲以下,且駕照持滿一年各車款駕照年資及年滿歲數,依照官網公告為準。無監理站欠費紀錄者,且名下不得有酒駕、毒駕及危險駕駛紀錄。(若名下有罰單逾期未繳者,無法租借車輛)
    ★為確保信用卡交易安全,刷卡人應與承租人為同一人,本公司租金皆為未稅價格。

  • 第二條

    本公司所有出租車皆為禁菸車輛,倘違反上述禁菸情況,本公司得以收取車輛清潔費新台幣參仟元,倘若抽菸事實情況嚴重,得以加倍收取車輛清潔費。

  • 第三條

    隱私權保護政策內容,包括本網站如何處理在您使用網站服務時收集到的個人識別資料。隱私權保護政策不適用於本網站以外的相關連結網站,也不適用於非本網站所委託或參與管理的人員。

  • 第四條

    乙方應於依約定時間內返還車輛,逾時1小時以假日1/10日租金計算,最低單位150元/時,超過6小時,以一日租金計算。

  • 第五條

    乙方應添加與承租車輛規定相符之燃料。若因使用不當或劣質燃油,導致車況異常或故障情形者,乙方應賠償甲方車輛維修及營業損失。 乙方應合法使用車輛,禁止超載、或載運違禁品、危險物品及易汙損車輛之相關物品,寵物須裝在寵物專用箱(籠)內使得載送,不得租用本車從事營業用途或充當教練車使用,非經甲方同意並登記資料,不得將租用車輛交予第三人駕駛。(違反前項約定,甲方有權片面終止合約,並請求乙方給付因不當使用車輛所造成之一切損失,若損害程度嚴重,甲方得要求乙方按市價購回車輛)

  • 第六條

    租賃期間乙方應隨車攜帶駕駛執照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、汽車出租單及行車執照以備查驗。乙方於租賃期間,因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,有關罰鍰部分,由乙方負責繳清,如由甲方代為繳納者,乙方應負責償還。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費、過路通行費等費用,概由乙方自行負擔,有關牌照、行車執照或車輛被扣部分,自被扣之日起至通知領回日止之費用,由乙方負擔。(甲方保有指駕轉罰責之權利)

  • 第七條

   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、維護本車輛,禁止出賣、質押、典當車輛等行為。如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,並通知甲方,依指示送原廠評估修復。

  • 第八條

    本車輛發生擦撞或毀損,乙方應立即報案並通知甲方以原廠修復評估處理,如因乙方車禍肇事之事由所衍生之拖車費、修理費、車輛維修期間之租金、車輛折舊費,應由乙方負擔。如車輛毀損嚴重無法修復,乙方應依市價全部賠償。

    謂修理期間之租金:10日以內租金百分80計算,11-15日以日租租金百分之70計算,16日以上以日租租金百分之60計算謂車輛折舊費:車齡在二年內,以修理費百分之30計算,但車齡在二年以上者,以修理費百分之20計算

    車輛折舊計算方式:若車齡兩年內維修費30%,若車齡兩年以上維修費20%。

    在外修護者,甲方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有損壞車體結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,乙方須以市價賠償甲方。 (日租金以原價計價,不適任何優惠方案)。輪胎一輪受損,無條件須換兩顆輪胎(含定位),以保下位承租人行車安全(如車輛損害甲方保有維修日期與指定維修廠之權利)

  • 第九條

    本車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200萬。如需附加其他保險應告知甲方,於租車同時依保險公司規定上網投保付款並註明。

  • 第十條

   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、乙雙方同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  • 第十一條

    乙方欲續租本車輛者,應在租期屆滿前24小時營業時間內事先聯繫並取得甲方之同意、租金全額付費完成,始為有效。

  • 第十二條

    本契約如有未訂事宜,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。甲、乙雙方如有必要可另訂協議規範之。維修廠之權利)

  • 第十三條

    如因乙方不當使用本車輛,導致牌照被扣押、吊銷,乙方應依原價賠償扣牌期間之所有租金。

  • 第十四條

    承租人須於預訂時間內交還車輛,如提前交還無退費服務。

  • 第十五條

    優惠方案僅適用於該活動期間,恕不與其他優惠方案合併使用【優惠活動只能擇其一】

  • 第十六條

    若發現小客車有機件異狀或中途拋錨,應立即告知甲方或至指定之保修廠作緊急修護,甲方同意乙方等待車輛修復之時間得以延長補足,或免收租金,但因此造成之不便,時間等衍生之損失,均不得要求甲方賠償。惟車輛駛出行駛40公里內或一小時內,機件發生故障者,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,並得要求換車,如甲方無車供應,乙方得要求解約,雙方均不得要求任何一方賠償。但一般破胎或爆胎者由乙方負責自行修復

  • 第十七條

    該小客車不得使用於下情況:
    (一) 為收取明示或默示之報酬而攬載乘客或貨物。
    (二) 用以推動或拖曳任何車輛或物體。
    (三) 供競賽或其他試驗性目的。
    (四) 為任何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或其他違法目的之使用。
    (五) 服用麻醉或迷幻藥物或酒醉駕車。
    (六) 准許或指使任何無合法駕駛執照之人使用。
    (七) 以詐欺或委虛偽陳述之方法向甲方取得小客車。
    (八) 嚴禁超載。

  • 第十八條

   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競速飆車或道路蛇行產生罰款及造成車牌吊銷,承租人須負擔賠償(含本公司營業損失)。

  • 第十九條

    租金不包括汽油,承租人請依實際使用狀況於合法之加油站自行添加。

  • 第二十條

    為提供更安全、更舒適的車輛給本公司客戶使用,請提前預約訂車。

  • 第二十一條

    本公司向承租人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租賃內容,皆由中華民國現行法令保護其個人隱私權,本公司不得逕行對外公布。

  • 第二十二條

    出車時,備有符合中華民國交通部核定之"定型化租賃契約書"以茲證明。

  • 第二十三條

    承租人所出示之證明文件必須為本人所有,遇証件不符等因素本公司保有出車決定權,如有冒用他人之証件實屬詐欺之行為,本公司保有法律追訴權,本公司依法不得出租車輛給不符合相關規定者。

  • 第二十四條

    假日定義:週五 09:00至週日15:00前、國定假日及其前一天

  • 第二十五條

    平日定義:週日15:00後至週四之非假日。

  • 第二十六條

    各項費用或條件本公司保留異動之權力,如有異動調整時,本公司不另行通知。

  • 第二十七條

    每日限駛里程為400公里;超出里程部份:國產車每公里加收3元、進口車每公里加收5元,電動車加收30元,優惠專案車款另依規定。

  • 第二十八條

    門市營業時間為平日9:00~20:00、假日9:00~21:00,請於營業時間內至門市辦理取/還車手續

  • 第二十九條

    承租人逾時未還車或續租時,未還車前雙方權利義務仍以租賃契約書約定為準。

  • 第三十條

    為維護本公司門市人員服務品質,謝絕以下人士:【屁孩】、【自以為是】、【認為付錢就是老大】、【沒禮貌】。

  • 第三十一條

    ▼下列情況本公司可保留出租與否之權益
    (1)刷卡付訂者非承租人時,且付訂持卡人未陪同取車。
    (2)預付訂金持卡人,如非為承租人,持卡人需一併到場陪同取車。
    (3)付訂使用VISA金融卡或銀行核發簽帳金融卡
    【本公司保有最終是否租借之權利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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